《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于2022年8月11日經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網絡會議(8.11)表決通過,現印發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稱本會)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規范管理的相關條款和本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根據土地估價(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不動產登記代理行業和本會發展需要,依據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劃分設立的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的統一指導,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條 分支機構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分支機構獨立運行,日常事務由本會秘書處負責。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有利于行業發展和本會工作的開展,為行業技術服務、發展研究、業務拓展、工作落實等提供有力支撐。
第六條 分支機構設立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本會名稱。如: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XX專業委員會、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XX工作委員會等。
(二)有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各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原則上不應重復、類似!
(三)有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具備專業領域相應的資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七條 分支機構設立程序
(一)由秘書長根據行業發展情況提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建議、提名分支機構負責人候選人。
(二)秘書處根據建議起草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材料,報理事會審議表決。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
第八條 分支機構組織架構
(一)分支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和專家委員組成。
(二)主任和副主任為分支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聘任,與本會理事會同期換屆。
(三)專家委員由各分支機構主任選聘,本會專家(含青年專家)優先。
第九條 分支機構設立后,由秘書處在本會網站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責任
第十條 分支機構應嚴格按照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要求,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賦予的職責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主動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開展相關研究,提出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法規、政策、管理、技術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按時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匯報工作結果!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應使用全稱,不得將本會與分支機構的名稱斷開、省略;英文譯名由本會核定,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四條 未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或批準,分支機構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合作開展活動,嚴禁開展評選、評比活動。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不得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不得設立下屬機構、私刻公章和印章。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遵守本會財務管理制度,全部收支須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不得計入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第四章 分支機構決策規則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實行專家議事制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組織專家委員共同討論并完成。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實行集體決策制度。涉及全行業的重大事項,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召開分支機構工作會,以會議表決的形式做出決策。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工作會應有不少于三名(含)專家委員(含主任、副主任)參加,經到會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委員投票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會務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議定的事項、分支機構工作會的決議等,由秘書處負責支持、配合或落實。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變更、終止和撤銷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有權對分支機構提出變更或終止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變更、終止程序
(一)由秘書長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擬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業務范圍等方面的建議,或提出擬終止分支機構的建議。
(二)秘書處根據建議起草變更或終止分支機構的相關材料,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拒不服從本會領導和管理、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或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撤銷程序
(一)由秘書長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擬撤銷分支機構的建議。
(二)秘書處根據建議起草撤銷分支機構的相關材料,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變更、終止或撤銷后,由秘書處在本會網站進行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實施。